有法跟没法绝对是不一样,没有法看似自由,但是最终受害的是全体人民;第二,对中国经济来说,邓小平曾经讲过摸着石头过河,说的是中国经济需要在摸索中前进。
据反应,此文在促使政治局顺利审议通过合资企业法草案,起了重要作用,受到好评。因为当时我们全国人大要起草和通过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人可以占一半或者少一点股份,那时一般是外国人占有49%的股份,我们51%。
走到这一步,不改,那革命或动乱就很难避免。中国过去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东西,1979年的《北京日报》在某版头条以通栏大标题发表文章,说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因为城市里很多是解放前的老房子,是房主的祖先买的,不但有房契(购房合同),还有地契,因为土地私有,房子底下的土地他也买下了。只服从法律意味着只要社会或者党委的干预是合理合法的我就服从,不合法的不服从,包括对党的最高领袖或党委的第一把手的指示,都按此办理。另外,改革开放以后也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不仅是因为搞运动、严打,而是平常工作里政法委的干预所导致的。
这一条在当年制定的时候,我认为还是有道理的,因为它讲的社会组织是针对文革的造反派组织。列宁指出,如果我们不善于把外国资本吸收到租让企业中来,就不能改善我们的经济状况。在没有法律授权的领域,政府可以通过建议、指导、沟通、鼓励、资助、奖励的柔性方式推进改革,促进社会主体协同共治、实现自律互律,软法让改革符合更多人的利益。
如果任由一次次特例扼杀人民群众参与治理与发展的活力,势必导致公权力的行使进入一种无序状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将无从实现所谓软法,即在国家立法之外存在的一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柔性规范,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创制的大量规范性文件、政治组织创制的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规范等。笔者认为,改革并不是政府一方的独角戏,将改革推向深入依靠的也不仅仅是硬法所赋予的强制力,改革在重硬法之治的同时,不能忽视软法的柔性力量。以法治来引领和推动改革,科学立法成为社会的迫切需求。
没有法治价值的限制,没有法律程序的约束,一旦失误将付出惨痛代价,苏联的解体即为例证之一。法治在实现其治理功能时,有时可能会与改革的步伐不一致。
甚至还有人提出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主张程序无用论,认为要超常规发展,就得突破条条框框等。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进入专题: 法治 。如果允许权力突破法治一般性规则的约束,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将取决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容易忽视客观规律,容易追求片面而极端化的发展,容易出现冒进。当今社会,在人与人之间缺乏有效期待、仰权力之鼻息以及潜规则盛行之际,唯有推行法治才能重构社会的信任基础,才能激发公众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活力。
如果改革中纵容了特例存在,将导致改革难以推进。法律适用方法的完善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成熟化的重要标准,它能够保证法律人准确地理解法律和事实的法律意义,在成文法与社会事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避免改革与法治之间不必要的龃龉。·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仍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有人提出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主张程序无用论,认为要超常规发展,就得突破条条框框等。我们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非要从外部强加给社会一种压力,而是要自上而下建立起一种可以信任的秩序,人人可以明晓政府权力之边界,预期交往对象行为之可能,从而竭尽所能实现自己的梦想,这是法治共同体所实现的整体价值。
如果动辄立法、修法,不仅导致立法成本高昂,也不符合法律的安定性价值。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在没有法律授权的领域,政府可以通过建议、指导、沟通、鼓励、资助、奖励的柔性方式推进改革,促进社会主体协同共治、实现自律互律,软法让改革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说推行市场经济改革,释放的是人民群众在经济领域的活力,那么,推行法治改革,则是要充分释放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乃至各个领域的活力。
特权意识衍生的一次次特例,不断蚕食着依法而治建立起来的信任基础。 ·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管理上的人治化、非常态化、短视行为等仍有市场。法治作为一种顶层设计,为改革做出了长远而系统的规划,它约束与协调着每个地区、每个部门甚至每个人共同服务于改革大局。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 我们要用50年的时间走完西方500年才走完的路,必然要面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剧变。法律的适用方法在实现法律与社会的现实对接上可发挥重要作用。在亟需改革的空白领域及时立法,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修改或废止,让法律及时而准确地反映社会的需求,确保法律成为一切重大领域改革的先行者。
无论是硬法之治还是软法之治,都应以规则至上,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没有特例,没有特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
为此,中共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在改革中祭出了治理的大旗。只讲政治不讲法治、只讲任务不讲成本、只讲目的不讲程序等现象仍广泛存在。
在法治的环境下,法律可以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让人们知道哪些事实可信,让每个人能预见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知晓违反法律应承担的后果,进而采取有效的合作,依法谋求自身的更好发展。因此,软法在改革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不能小觑。
改革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法治的作用,就在于及时纠错,以防出现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当前独特的社会背景与几十年来的改革努力,已经注定我们不能回头走老路,面对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张力,我们要做的不是在人治与法治之间徘徊与反复,而是要稳一稳改革的步伐,寻求以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来缓和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追求更为长远而稳健的发展。事实上,这种专项论和特事论的背后,恰恰透视出了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误读,以及他们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的欠缺。深化改革就需要更大程度地破和变。
但是,改革之求变与法治之求稳,其根本方向是一致的,二者之间的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重要的是要通过法治的方式,缓和二者之间的张力。面对法律中出现的漏洞与空白,法律适用方法可以在个案处理中不断弥合条文和事实之间的缝隙,填补权利空白,在一个刚性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下进行微调并创造具体的政策和法理。
仅凭政府一方的规划,难以推动中国的长期稳定发展。·法治能够区分改革试错与权力滥用的界线,能确保改革目的正当、规则合理与程序正义。
真正的发展需尊重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必须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借改革之名行种种特权,最终会严重削弱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基础,使我们的国家与法治渐行渐远。无论法律多么周详,它也只是一套由规则和概念交织而成的逻辑系统,与繁复庞杂的社会事实不可能无缝对接。公众因此将无从判断公权力的界限,难以对交往对象作出合理的预期,唯恐动辄得咎,这极大地扼杀了发展的活力,增加了改革的成本。软法内容的灵活性、修改程序的简便性,让改革拥有了更多的选择。
与此同时,改革进程又需要有序、稳步地推进,改革的成果也需要规则来维护。也正因如此,习总书记反复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这是中国共产党开历史先河之举,必将对全面深化改革大有助益。·改革并不是政府一方的独角戏,将改革推向深入依靠的也不仅仅是硬法所赋予的强制力,改革在重硬法之治的同时,不能忽视软法的柔性力量。
法治能够区分改革试错与权力滥用的界线,能确保改革目的正当、规则合理与程序正义。硬法中的这些不足,恰好为软法提供了用武之地。